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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16:36:12 股吧网页版
麦可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3861 证券简称:麦可思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麦可思数据(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年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麦可思数据(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麦可思数据(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麦可思数据(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
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与主办券商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且应按
照约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转让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
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
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
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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