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5:33:04 股吧网页版
凯盛家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3865 证券简称:凯盛家纺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3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股票定向发行规则》《3号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用途需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且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在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