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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9 21:21:11 股吧网页版
中设咨询: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22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注:以上“诉讼受理日期”尚未确定,为实际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智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鑫

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章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建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红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8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了《EPC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
原告作为发包人将位于漾濞彝族自治县金十路建设项目(EPC 模式)发包给被告 一、二组成的联合体承建,其中被告一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的施工任务; 被告二为其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的勘察及设计任务。项目施工总工期 660 日历
天,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竣工。合同暂定价格为 20071.23 万元,最终以承包
人实际完成量结算审计。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一指定的被告三支付工程款共 8180 万
元。原告称,被告一、二作为中标的项目总承包人,但未参与施工,项目实际 由被告四承建。施工项目屡次无故停工,导致涉案项目至今未能完工,且已施 工项目尚不足合同约定第一期工程量的 50%。原告称,目前项目施工现场无人 施工,仅剩余部分设备和配料,项目全面停工搁置。

项目停工后,原告委托云南方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已经施工的
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云南方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作出云方
结审(2024)015 号《建设工程现状结算书》,鉴定意见:涉案工程现状结算价为 48145993.24 元。

故,原告向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 2019 年 8 月 6 日签订的
《EPC 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 款 33654006.76 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 金 20071230 元;

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就前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应承担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收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应
诉通知书,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漾公司”或 “原告”)起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号:(2025)云 2922 民初 322 号。

公司作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单位仅负责勘察、设计工作,本项目未完工并 非公司的责任,且案涉工程款是由原告直接向被告三支付,原告未直接向公司 支付款项,截至目前,公司仅收到该项目的部分勘察设计费,共计 80 万元。
目前,公司已组织专业律师团队研究案情,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 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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