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18
证券代码:833874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情况:8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
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
会在战略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 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或者通知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以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电话通知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召集人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审核;
(二)上述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与有关各方洽谈的过程与结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拟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草案等材料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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