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证券代码:833874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6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
定,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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