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证券代码:833874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所列资金
用途使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及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
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集中管理。对于专项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但该定期存单不得质押。公司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北交所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保证募集资金的独立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30 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北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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