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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1 16:01:39 股吧网页版
泰祥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31


证券代码:833874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3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和北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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