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证券代码:833874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8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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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时,须按《公司章程》规定方式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 财务部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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