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0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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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现场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投票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5:30 在公司会议室举
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74,9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共 9 人,代表股份 154,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5%。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十二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变更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12.《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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