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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5:34:08 股吧网页版
鑫浩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四川树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树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树业律意见字[2025]第 2 号
致: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源”或“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09:30
分在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四川树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鑫浩源委托,指派李诗辰、吴凡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实。

声 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后发表法律意见。

鑫浩源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鑫浩源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鑫浩源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公告》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说明>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公告》的公告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30 分在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逯益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主持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止到 2025 年 5 月 12 日股份转让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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