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3876 证券简称:鑫浩源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六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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