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3876 证券简称:鑫浩源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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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托理财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成立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经营实体、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由其各自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股东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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