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3876 证券简称:鑫浩源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还应
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
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当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情形,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转出余额
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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