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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31:45 股吧网页版
鑫浩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3876 证券简称:鑫浩源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
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事宜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在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对主办券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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