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3876 证券简称:鑫浩源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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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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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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