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33876 证券简称:鑫浩源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本制度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
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
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
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不应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的财务或专项检查结果是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
及其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影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