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4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33888 证券简称:华普永明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普永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普永明”)为扩大产能,提升市场竞争力,购买了位于浙江省长兴县宗地编号为2017(工—142)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19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类别为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本次购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限为50年,购买价格为402.84元/平方米,总价为4,813.00万元。
2018年2月1日,浙江华普永明与长兴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公告编号:2019-021
挂牌公司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分别为21,815.24万元、 38,986.64万元。公司购入土地使用权总价为4,813.00万元,占2016、2017年度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22.06%、12.35%,均未达50.00%。
综上所述,本次子公司购置生产经营用土地使用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为5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公司已与长兴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18年4月收到了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六)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名称: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安路330号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国有建设用地
公告编号:2019-021
2、交易标的类别:土地使用权
3、交易标的所在地:坐落于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大道1088号
(二)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该宗土地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及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用地招拍挂价格,并且已经过公示。
五、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华普永明于2018年2月1日与长兴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总价4,813.00万元人民币购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为2017(工)—142,宗地面积为11,945.00平方米,宗地坐落于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南庄村,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合同约定,浙江华普永明分二期向长兴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这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浙江华普永明于2018年3月2日前支付人民币24,070,000.00元;第二期,浙江华普永明于2018年5月2日前支付人民币2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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