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中原证券”)系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雪阳坯衫;证券代码:833889,以下简称“雪阳坯衫”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发现,公司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的情况。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发现该网站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公司,但公司未予披露。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作为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雪阳坯衫、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邓州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刘红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事实如下:
雪阳坯衫于2017年3月2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编号为Z1703LN1562377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用途为购买棉纱,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借款利率为6.96%。同日,刘红中、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邓州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编号为C170302GR4126346、
C170302GR4126337 、 C170302GR4126340 、 C170302GR4126345 、
C170302GR4126341的保证合同,载明为债务人雪阳坯衫编号为Z1703LN1562377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2018年11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贷款本金90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2018年8月9日前利息374055.36元;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以合同期内的欠息及2018年8月10日后的欠息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的复利)。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州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刘红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公司说明,因未收到应诉手续、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了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履行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上述事项存在的风险
针对以上事项,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未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此前主办券商已于2019年1月10日披露了本次诉讼涉及的银行贷款逾期未归还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涉及重大诉讼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若公司仍不履行法院判决,公司及相关担保方将存在被强制执行及被
列入法院失信执行人的风险。
三、公司存在的其他风险
除上述外,此前,主办券商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了《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提示投资者:若控股股东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无法清偿1,900.00万元银行贷款,公司将存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主办券商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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