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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雪阳坯衫: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2


证券代码:833889 证券简称:雪阳坯衫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公司未收到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南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庆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兴飞、李贺威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阳坯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红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春石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景雷、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阳集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红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邓州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博板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国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置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金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六:

姓名:刘红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任: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雪阳坯衫于2017年3月2日与交行南阳分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用途为购买棉纱,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借款利率为6.96%。同日,刘红中、奇春石油、赛博板业、泰阳置业、雪阳集团分别与交行南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载明为债务人雪阳坯衫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交行南阳分行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雪阳坯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374055.36元(包括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9日,之后仍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利息及罚息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自2018年8月10日起以合同期内的欠息及2018年8月10日之后的逾期罚息为本金,按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复利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奇春石油、雪阳集团、赛博板业、泰阳置业、刘红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雪阳坯衫2017年3月2日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雪阳坯衫发放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6.96%,贷款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1日,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棉纱、坯布。贷款人自放款之日起按月计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出现利息或本金逾期等违约事件,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催收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2017年3月2日,本案其余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保证期限至主合同债务到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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