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25
公告编号:2018-044
证券代码:833892 证券简称:艺能传媒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1月13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7年11月10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上海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晓明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年沙、杨以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贺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申爱山、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
公告编号:2018-04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海天循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循久奕”)和上海久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奕投资”)均为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因其就2015年5月(公司挂牌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为先生签署的增资扩股合同存在纠纷,向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
(五)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天循久奕和久奕投资根据其2015年5月与公司和贺为先生签署的增资扩股合同及补充合同,要求贺为先生按照约定回购天循久奕和久奕投资持有的艺能传媒股份,回购价格按照投资本金加投资期间利息计算(按12%单利计算)。
仲裁依据:《关于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
(六)案件进展情况:
天循久奕、久奕投资与贺为先生经过沟通未能达成协议,本次仲裁于2018年2月7日开庭,庭上未形成裁决。庭后双方提交补充质证及代理意见。2018年10月23日,贺为先生收到代理律师转收的裁决书。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2018年10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394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被申请人贺为先生应按照2015年5月签署的增资扩股合同及补充合同,按照约定向第一申请人及第二申请人回购天循久奕和久奕投资持有的艺能传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4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贺为先生将与天循久奕和久奕投资协商仲裁履行的具体事宜,尽快完成股份回购。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天循久奕、久奕投资此次仲裁仅针对股份回购事项,并未意图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贺为先生对于公司的治理权限,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仲裁结果贺为先生需回购对方所持股份,双方另行协商具体履行事宜。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进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2017年11月27日,天循久奕、久奕投资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贺为先生采取财产保全,冻结贺为先生名下28,554,348股公司股权,详见2017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的《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为保障公司银行贷款续授信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高洁虹女士、陈梓秋先生将其持有的合计6,500,000股公司股权向杭州银行文创支行提供质押担保,详见2018年2月8日公司披露的《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贺为先生持有艺能传媒45.31%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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