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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5:46:22 股吧网页版
恒宇北斗: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893 证券简称:恒宇北斗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恒宇北斗(北京)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恒宇北斗(北京)光电 第一条 为维护恒宇北斗(北京)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
事会秘书。 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 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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