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3903 证券简称:杭真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工作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并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三)决定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单笔交易;
(四)决定公司所有的债务性融资。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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