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3903 证券简称:杭真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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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
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包括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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