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3903 证券简称:杭真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増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若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涉及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也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的 50%;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资产净额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 50%;(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50%的,且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的,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超过 500万元(不含)且 1,500 万元以下(含);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虽超过1,500 万元(不含),但未达到股东会决策标准的。
若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涉及公司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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