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33903 证券简称:杭真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股份转让、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权代持、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对赌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声明或说明,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
公告编号:2025-039
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
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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