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3903 证券简称:杭真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监
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杭真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
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
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
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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