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3903 证券简称:杭真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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