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3907 证券简称:倍智人才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通过了公司新修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3 条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 4 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有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 5 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 6 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二章监事会职权
第 7 条监事会由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工代表
监事 1 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 8 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股东会决议或者本章程的,可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也可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9 条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 10 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问题。
第 11 条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可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 12 条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三章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 13 条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14 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五、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 15 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