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倍智人才: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3907 证券简称:倍智人才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通过了公司新修订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了维护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倍智人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 3 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 4 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 5 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6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7 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 8 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9 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10 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10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12 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第 13 条股东会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