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30
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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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六月
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20]法顾字第 013-1 号
致: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续剑、徐育才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通知》),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位于石家庄鹿泉
开发区昌盛大街丰源路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方式均与《通知》中所
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美林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董事会的成立合法,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 7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3,920,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9.0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通知所列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股数 13,920,66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3,920,66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3,920,66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同意股数 13,920,66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 13,920,66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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