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南路 238-1 号邮编: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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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五月
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24]法顾字第 12-1 号
致: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续剑、陈文潭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定于 2024年 5月 31日在位于石家庄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丰源路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方式均与《通知》中
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美林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董事会的成立合法,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 8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8,4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5.26%。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部分公司董事、全体监事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通知所列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 年年报及其摘要》
同意股数 18,455,0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8,455,0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8,455,0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同意股数 18,455,0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 18,455,00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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