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925 证券简称:兴业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与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少于 4 名董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会议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可以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及召开方式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根据全国股转系统规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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