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925 证券简称:兴业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外,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方
(一)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二)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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