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公告编号:2025-067
证券代码:833925 证券简称:兴业源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对外提供借款的控制,规避和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决策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借款行为,是指公司根据法律允许,为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出借给第三方(简称“借款方”或者“借款人”)的行为。
第三条 约束范围
本管理制度不适用于公司向财务报告合并范围内的主体提供借款的行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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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发生的向其他主体提供借款的行为均受本管理制度的约束。
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资金仅为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或者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入的资金。
对外借款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为必要前提。
第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对外提供借款行为,
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未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对外提供借款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尽量减少对外提供借款;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兼顾风险和资金安全;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 对外提供借款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对象应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或自然人。借款用途仅限于借款方主营业务,根据借款对象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公司拟向同一主体提供借款时,该主体必须已经清偿公司前期向其提供的全部借款本息。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列主体提供借款: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上述主体的关联方;
(二)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三)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存在未清偿到期负债的主体;
(四)存在可能承担超过其流动资产金额支付义务的未决诉讼的主体;
(五)董事会判定的其他不适格主体。
第六条 对外提供借款期限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单笔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若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的,须另行履行该笔借款借出时的审批程序,并说明原因及延长后借款人的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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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借款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以下对外提供借
款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提供借款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下同)的 10%以上;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提供借款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外借款;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的借款;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提供借款情形;
(五)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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