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9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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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冯楠、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2020 年 3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 9:00 在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曾桂林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4,890,0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99.1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9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2020 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报告》《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关于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关于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关于更正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 《关于更正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 2017、2018、2019 年度
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公司 章程(草案)>》《关于制定<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草案)>》《关于制定<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草案)》《关于制定<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生效的内部 管理制度》《关于制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关于制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文件》《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关于董事任命的议案》共二十七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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