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33934 证券简称:震宇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0 月 16 日,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5)粤 1821 民初
1947 号。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已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
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欧亚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启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 2021 年 9 月 24 日签订《OEM 合作协议》,约定通过 OEM 方式
生产螺杆式 PLUS 空气源采暖热泵机组,该批货款总额为 6,505,000 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产品的制造和交付。依据协议规定,被告最迟应该在 2021 年 12
月 18 日前履行支付百分之八十五货款付款义务,2022 年 3 月 19 日履行支付百
分之九十五货款付款义务,2024 年 3 月 19 日履行完所有货款交付义务。至 2022
年 6 月 1 日被告共支付货款 5,488,400 元,只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八十五,构成
严重违约。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付设备款人民币 1,421,600 元,并以 1,421,600 元为
基数,从 2024 年 3 月 19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LPR 支付利息直到付清设备款
(目前暂定 45,000 元);合计人民币 1,466,600 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退还货款 422.672 万元并将 18 台设备
自行拉回;
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各项费用损失人民币 561,993.05 元;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559,430 元;
4、本案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被告双方于 2021 年 9 月订立了《OEM 合作协议》一份,双方就采购
空气源热泵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反诉被告将设备中的 18 台运输送至新疆巴州尉犁县,1 台运送至河北张家口。其中尉犁县的设备购买方巴州景耀世阳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就案涉的 18 台设备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经生效判决认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判决退款退货。另,反诉被告还存在逾期交货等违约行为,反诉原告有权据此向反诉被告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反诉原告的各项费用。据此反诉原告特提出诉请如上,请求依法裁判。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0 月 16 日,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 1821 民初 1947
号民事判决:
一、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1,421,6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1,421,6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3 月 28 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
止)给广东欧亚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欧亚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8,000 元,由广东欧亚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552 元,
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7,448 元。因广东欧亚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径向其补偿与威海震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相同金额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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