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833936 证券简称:百味佳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 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 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制度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会议事制度》《董事会议事制度》;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单笔或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20%(不包括 20%)的日常关联交易事宜及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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