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833936 证券简称:百味佳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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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3 名独立董事,其中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是指(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需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前置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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