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33937 证券简称:嘉诚信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春市新投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星投资”或“甲方”)
与海通(吉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签订的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2023 年 7 月 17 日长春市新投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与庞景秋、洪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崔放、陈兴钰(以下简称“回购义务人”)签订的《长春市新投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受让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因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两年经审计平均净利润为 1525 万元,未达到业绩承诺的 5000 万元,触
发补充协议第一条,现各方就现金补偿、股份回购及交割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相关协议。
2025 年 4 月 24 日,辰星投资与回购义务人签署《长春市新投辰星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与庞景秋、洪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崔放、陈兴钰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协议》),回购义务人拟回购甲方持有嘉诚信息的 213,978 股股份。
2025 年 4 月 24 日,甲方与公司庞景秋、洪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以
下简称“乙方”)签署《<关于长春市新投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受让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关于长春市新投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受让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
一、《补充协议二》主要对具体股份交割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二》主要
内容如下:
(一)、甲方持有股份的具体变化情况
(一)A 截止本协议签订日,甲方以人民币 14.02 元/股的价格购买海通(吉
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目标公司 713,265 股股票,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 9,999,975.30 元,甲方本次投资总额共计人民币 9,999,975.30 元。
(一)B 因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两年经审计平均净利润为 1525 万元,未
达到业绩承诺的 5000 万元,触发补充协议第一条。故:
B.1、各方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签订《股票回购协议》,由乙方回购甲方所
持公司【213,978】股股票;
B.2、由于甲方目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登记的股份为 713,265 股,减去乙方决定回购的 213,978 股后,甲方持有的股份应变更为 499,287 股;
B.3、原始投资额减去回购 213,978 股所代表的投资额后,甲方的投资额变更为 7,000,000 元,各方一致决定调整目标公司的投后估值,公司投后估值调整为6 亿元,折合 9.13 元/股,估值调整后,各方确认甲方持有的股份应变更为 766,703股;
B.4、经过以上调整后,甲方应持有的股份应变更为 766,703 股,实际持有的股份应变更为 499,287 股,甲方应持有而未持有的股份 267,416 股应由乙方向甲方补足,与本协议第(一)、(2)1 款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 213,978 相抵充后,乙方仍应向甲方转让 53,438 股。
(二)、股份的具体支付方式
由于甲方目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登记的股份为 713,265 股,为简化交易流程,提升交易效率,各方决定维持甲方持有的 713,265 股不变,乙方应转让给甲方的 53,438 股,由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按照公司调整后的
投后估值 9.13 元/股,折合人民币 487,888.94 元,由乙方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内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由于本次股份支付及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均应按照税务管理机关及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由相应的纳税义务人承担。
(三)、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投资金额为 7,000,000.00 元,持有标的公司713,265 股。
二、《补充协议三》主要对业绩承诺与补偿措施、股份回购等条款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
1.1 乙方对甲方做出业绩承诺:
1.1.1 公司 2024 年至 2025 年两年经审计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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