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33937 证券简称:嘉诚信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 年 1 月 10 日,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嘉诚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签订了《长春长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该投资协议约定,甲方以人民币【14.5】元/股的价格认购目标公司本次定向发行【689,655】股股票,认购金额共计人民币【9,999,997.50】元。甲方本次投资总额共计人民币【9,999,997.50】元。
2023 年 1 月 10 日,庞景秋、洪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崔放、陈兴
钰(以下简称“回购义务人”)(崔放、陈兴钰为嘉诚信息的股东之一长春华易瑞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与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后)》(公告编号:2023-
016)。新增股份于 2023 年 04 月 26 日挂牌并公开转让。
2025 年 3 月 18 日,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长兴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长春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1.0496%的股权(即对应公司注册资本的 68.9655 万元,实缴出资金额 999.99975 万元)全部转让给甲方。
2025 年 4 月 24 日,甲方与回购义务人签署《长春长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与庞景秋、洪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崔放、陈兴钰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回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协议》),回购义务人拟回购甲方持有嘉诚信息的【455,172】股股份。
2025 年 4 月 24 日,甲方与公司庞景秋、洪梅、陈邦一、齐井春、张广民(以
下简称“乙方”)签署《<长春长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主要对业绩承诺与补偿措施、股份回购等条款进行了调整,《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概况
(一)业绩承诺与补偿措施
1.1. 乙方对甲方做出业绩承诺:
1.1.1. 公司 2024 年至 2025 年两年经审计平均净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
1.1.2. 公司 2024 年至 2026 年三年累积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 1.3 亿元。
1.2. 2026年对2024-2025年上述业绩达成情况进行考核,2027年对2024-2026年累计净利润进行考核,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任意一条业绩承诺的 80%,即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执行回购。
1.3. 甲方应于 2024 年度、2025 年度以及 2026 年度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
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规则与投资协议相同。若公司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则视为违反当年业绩承诺,当年净利润计为 0。
1.4. 现金补偿:
1.4.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调整,调整后公司估值为6 亿元,股票价格为 9.13 元/股。
1.4.2. 乙方按照上述估值调整对甲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
【1,259,172.10】元。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现金补
偿款【1,259,172.10】元。
(二)、股份回购
2.1. 甲方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取得公司股份后,若下述任一情形发生,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以现金方式回购甲方当时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2.1.1. 公司未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
2.1.2. 公司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被并购或完成上市公开发行之目标
(若公司已向上市主管机构申报材料,该期限顺延至该上市申请得到最终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未合格上市/撤回材料/上市被否/中止上市/终止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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