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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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优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2025 年 4 月 14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查问询函》”)。
本所现就《审查问询函》所涉事宜以及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变动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定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相同。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问题 1.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和公开披露材料,发行人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468.73万元,用于“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1)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延期。“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延期一年后已于2023年7月完工;“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预计延期至2025年7月完工,目前主体大楼尚未完工。(2)发行人已先行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规划的研究课题进行推进,目前部分研发项目处于小批和研究阶段,其余项目拟于2025年开展研究。(3)“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已投产,由于其机器设备具有一定通用性,募投项目不单独核算效益。发行人按照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经济效益测算,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达到预期收入的71%,净利润达到预期净利润的84%。(4)前次招股说明书披露,“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航空液压系统零部件1.4万套/年、起落架零部件1万套/年、航空零件工装型架0.8万套/年。
请发行人:(1)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开工时间、政策变化、建设施工进度及调整情况等,补充披露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合理性,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说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能否在预定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结合现有研发中心场地与设备情况、研发人员规模、其他自有房产的使用、投资与闲置情况、截至目前研发项目的推进进度等,说明“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中新建研发中心大楼、购置设备等资金用途的必要性及其规模的合理性;对照同行业公司同类技术的研发进度和成果情况,说明研发项目是否落后于行业研究进度,是否具有必要性。(3)说明前次“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不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实际用途是否与规划用途一致,是否存在变更产线用途的情况。说明“航空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业务类型、效益测算期间各类业务的营利变化情况,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前后该实施主体的经济效益情况能否准确反映募投项目效益;对照前次招股说明书中规划的各类产品产能情况,进一步分析该项目的效益实现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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