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19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8层
二○一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叶兰昌、李宝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9:00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广州国际采购中心718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豪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2016年5月13日最新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4513.2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13.92万股的99.9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8项议案:
1、《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8、《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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