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0-16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
二零一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软件”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唯思软件股份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本次新三板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反馈意见1: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3)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回复:
(1)对本事项的尽调过程和事实依据
序号 尽调过程 事实依据
1 取得公司所处行业相关政策 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
2
(2013年修正)》 年修正)》
3 核查产业政策变化情况 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市场行业情况
4 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访谈记录
(2)分析过程
①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唯思软件主营业务为网络游戏平台运营、电商平台运营及相关增值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代码(I6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4754-2011)》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行业代码(I6420);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代码(I6420)。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公司业务不属于该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公司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②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挂牌前,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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