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3954 证券简称:飞天经纬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飞天经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日经北京飞天经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飞天经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飞天经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规定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有关部门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收购资产或者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第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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