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3
公告编号:2020-014
证券代码:833954 证券简称:飞天经纬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北京飞天经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飞天经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范围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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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的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价格是否合理,有无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六)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明确表示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的,必须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内外部审计人员列席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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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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