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3955 证券简称:盈丰软件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盈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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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盈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盈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盈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
应严格按照其自身《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内部审议流程。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需先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内部审议程序;若该担保事项达到本制度中规定的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则该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自身提供担保;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如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或授
权,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进行互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
指公司控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本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将对外担保事项先交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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