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8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3955 证券简称:盈丰软件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盈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盈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永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俞少明、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永旗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葛继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金贤、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 15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乙方,承包被告发包的西溪明园办公楼改造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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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项目设计、施工以及后期维修工作。合同造价暂定人民币 350 万元,实际造价按照浙江省最新建筑安装行业定额标准结算(广联达造价软件计价),材料单价经过双方确认,工程量以实际安装为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预付合同总额的 25%(即人民币 87.5 万元),所有设备安装完成后被告应当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175 万元)。《施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违约方需承担项目总价的 10%的违约金,并承担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支付价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9 年 8 月 8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招商银行账户中支付工程
款 50 万元,2019 年 9 月 2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 37.5 万元。
后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对《施工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工程总价变更为暂定人民币 680 万元,付款进度变更为原告分步安装和调试完成,被告对分步工程进行核验确认并签字盖章,确认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清单列明的造价款。
2019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出具的《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上,已完成
额为 4,726,572.04 元,被告已注明“现场工程量已核实,同意付款至 350 万进度款(含已支付工程款)”,并加盖被告公章。
2020 年 7 月 15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 2.8 万元。此后未支
付剩余任何款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3,823,572.04 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原告损失 570,432.45。(按照 3,823,572.04
基数计算,以万分之五的日利率暂算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实际计算至工程款付
清之日止);
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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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于 2021 年 1 月 7 日 9 时 15 分开庭,但未最终判决,法院建议原被告双
方需分别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重新确认,目前尚在处理过程中。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作为原告积极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最终胜诉并取得欠款,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尚未最终判决,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起诉状
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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