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3961 证券简称:通发股份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
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关于下一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的预计,审议批
准单笔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
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