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3961 证券简称:通发股份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主办券商要求或公司董事会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媒体上、规定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 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六)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利益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
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并负责监督本制度 的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修订的监事会可以向主办券商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 股东和持股 5% 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 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信息。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在发生《业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