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3961 证券简称:通发股份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经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通发高新(北京)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
及其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
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 3 人组成,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会选
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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